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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引导陪审团综合分析被告行为 案情满足5条件 一级谋杀方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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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岁退休华裔女教车师傅冯许凤榆(To Nua Hua,洋名Sandy)被杀案,昨在安省高等法院续审,主审法官向陪审团作出法律指引。法官指陪审团必须确信案情满足5大核心条件,才能裁定被告一级谋杀罪名成立。

陪审团昨天闭门协商,就案件作出裁决之前最后一项法庭程序,由主审法官康贝尔(K. Campbell)就证据的使用及罪名的认定向陪审团作出指引。

这是每一个庭审必经的程序。法官先由一般法律原则入手,指被告李伟良(Patrick Wai Leung Lee,译音)虽然被警方控以谋杀罪名,但控罪本身并非定罪的证据,在陪审团定罪之前,应视被告为清白,而被告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清白,反而是控方有责任向陪审团提供足够证据,令陪审团相信被告罪名成立。

须考虑行为是否带自酗因素

法官指出,在庭审过程中,对于被告李伟良的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这一事实,虽然控辩双方不存在太多争议之处,但陪审团仍然需要依据自己的判断认定这一事实,否则应该裁定被告无罪。之后进入第二步骤,即认定被告杀害死者的行为是非法。为作出这一认定,陪审团应该考虑被告的行为是否带有自我防卫的因素,意即被告在常理之下,是否有理由相信其生命受到外力威胁,被告所采取的反应行为是否以自卫为目的,以及被告所作出的自卫行为是否合情合理。

第三个要件是被告在杀人时的心理状态state of mind是否构成谋杀罪。陪审团必须排除合理怀疑,认定被告有杀人的意图(mean to kill),或是认定被告在明知其行为可以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依然对受害人实施严重的人身伤害,结果导致受害人死亡。法官指陪审团如果能够确认上述两点中的的一点,则被告二级谋杀罪名成立。否则只能裁定被告误杀罪名(manslaughter)成立。

回顾内容以陪审团记忆为准

法官提醒陪审团,在本案中被告行为是否经过计划和审慎考虑,可以由多个因素参考,包括被告如何进入事发大厦,是否在进入大厦时故意遮掩自己,有没有真的去访问客户,为何在第六层走出电梯,被告是否有杀人动机,抑或是在现场受到刺激?另外被告在杀人之后的行为和表现,以及被告作出分尸行为等因素,都要作出综合考虑。

法官在作出上述原则陈述之后,开始帮助陪审团回顾每一位证人在出庭时作出的陈述内容。这是一项十分费时的过程,法官强调其回顾只是协助陪审团回忆证人的做证内容,当中不包含法官个人对证据的主观判断和取舍。其回顾内容如果与陪审团个人记忆出现差距时,陪审团应该以自己的记忆为准。法官指引今天继续进行,这一过程完成之后将进入陪审团闭门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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