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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汉“卖药”判囚 称代母保管难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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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疑点利益未归被告上诉庭驳回称理据不足

被控藏有处方药物芬太尼(Fentanyl)作贩运用途的越裔汉,经审讯后于安省法院被判罪成入狱2年半,因不服法官裁决向安省上诉庭上诉。他指被捕前陪母到药房取处方芬太尼,送母亲回家时忘记将药交母亲而招官非,他指原审法官不接纳“疑点利益归被告”判他有罪是不合理。上诉庭3名法官审视案件后,认为理据不足驳回上诉申请。

据安省上诉庭文件显示,向安省上诉庭就他被判有罪判刑2年半申上诉的越裔男子,因身上藏有4盒、每盒5块100微克芬太尼药贴,于2013年被捕及控以管有受管制药物作贩运用途罪名。

案件正式审讯于2014年12月10日展开,经约3个月于安省法院审理后,被告于翌年3月17日被主审法官裁决罪名成立,判处入狱2年半,涉案男子对原审法官裁决不服,向安省上诉庭上诉。

上诉男子入禀上诉庭文件指出,于2013年10月22日,他驾车载母亲往药房取处方药物芬太尼,母亲取药后将4大盒药贴交他保管,他驾车载母返家,上诉男子声称忘记将药贴交还母亲带返家,载着母亲的药物往一停车场与一名男子会面。法庭文件指上诉男子所见的人是警方监视及调查对象,当时他登上警方监视男子的汽车,警员掩至并将其拘捕,并搜出该批芬太尼药贴。

上诉男子在原审庭中称自己被警方拘捕时,只不过是代母亲保管药物的“代理人”,然而原审法官对其说法并不接纳,裁定其罪名成立。上诉人指称原审法官“曲解”代理人法则,因此在裁决时犯错,且也因而推翻了一系列可证他无辜的证据;上诉人认为原审法官因为“先入为主”地接纳了控方提供的证据,完全不理会“疑点利益归被告”的定律导致“误判”。

安省上诉庭3名法官认为,原审法官审讯时有考虑被告“代理人”角色,认为如果正如被告所言自己只是“药物代理人”,“代理”角色应在载母亲回家后便自动终止;原审法官指被告管有“母亲处方的芬太尼药贴”,自行登上他人汽车,没将药物留在自己车内,有理由令控方相信被告涉及贩运违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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