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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决定调整武警部队指挥体制 国务院再无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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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的决定》,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武警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

《决定》明确,武警部队归中央军委建制,不再列国务院序列。武警部队建设,按照中央军委规定的建制关系组织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与武警部队各级相应建立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机制。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四个意识”,积极主动协调配合,做细做实相关工作,确保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有序转换、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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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调整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制度:由中央军委作规定

关于《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 王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现对《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一、暂时调整适用的必要性

为了更好地坚持党对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现代化武装警察部队,高效完成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使命任务,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改革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优化武装警察部队力量结构和指挥管理体制”;党中央批准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总体方案明确,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调整武警部队指挥管理体制,优化力量结构和部队编成。《中央军委关于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意见》强调要加强中央军委对武装力量的集中统一领导,并对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作了具体安排。当前,武警部队改革正在按照党中央和中央军委部署全面推进。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对武警部队的领导指挥体制、职能任务、警衔制度、保障体制、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等作了规定。为了保证武警部队改革于法有据、稳妥推进,需要对上述法律规定作出修改。考虑到改革任务较为紧迫,而法律修改周期较长,有必要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

二、暂时调整适用的主要内容

一是调整领导指挥体制。强化党中央和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贯彻军委主席负责制,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调整武警部队指挥管理体制,优化力量结构和部队编成,实现领导管理与高效指挥的有机统一。

二是调整职能任务。按照党中央和中央军委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武警部队将主要担负执勤、处突、反恐怖、海上维权、抢险救援、防卫作战等任务,拓展了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和国家安全职能。

三是调整警衔制度。根据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改革和军官军衔制度改革情况,调整改革武警部队警衔的设置、授予、晋升和批准权限等规定。

四是调整保障体制。根据武警部队领导指挥体制改革要求,对武警部队的后勤、装备实行统一规划、统一保障、统一管理、统一审计监督,提高保障效益。

五是调整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制度。由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作出规定。

三、暂时调整适用的组织实施

本决定的组织实施,按照党中央的有关决定、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改革措施成熟后,将及时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有关法律的议案,按照立法权限报批。

《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原标题为《关于的说明――2017年10月3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另据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批准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总体方案以及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党中央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集中统一领导,调整领导指挥体制、优化力量结构编成、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设一支听党指挥、能打胜仗、作风优良的现代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有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职能任务、警衔制度、保障体制、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的规定。具体办法按照党中央的有关决定、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

本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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