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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纵火保姆莫焕晶死刑 林生斌:仍相信人性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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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杭州纵火保姆莫焕晶死刑,林生斌说他依然相信人性的善

2018年2月9日9时30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

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重案组37号对话纵火案受害者家属林生斌,他说,虽然经历了这么多,依然相信世上绝大多数人都是善良的。



▲2月1日,“6?22保姆纵火案”被告人莫焕晶在杭州中院受审。杭州中院供图



▲2月9日,“6?22保姆纵火案”被告人莫焕晶在杭州中院听判。图片来源/杭州中院官微

为借钱放火曾搜索放火相关问题

杭州中院一审认定:莫焕晶因长期沉迷赌博而身负高额债务,为躲债于2015年外出打工。2016年9月,莫焕晶经中介应聘到朱小贞、林生斌夫妇位于杭州市上城区蓝色钱江公寓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2017年3月至同年6月21日,莫焕晶为筹集赌资,多次窃取朱小贞家中的金器、手表等物品进行典当、抵押,得款18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价值19.8万余元的物品未被赎回。其间,莫焕晶还以老家买房为借口向朱小贞借款11.4万元。上述款项均被莫焕晶用于赌博挥霍一空。

2017年6月21日晚至次日凌晨,莫焕晶用手机上网赌博,输光了6万余元钱款,包括当晚偷窃朱小贞家一块手表典当所得赃款3.75万元。为继续筹集赌资,其决意采取放火再灭火的方式骗取朱小贞的感激,以便再向朱小贞借钱。

6月22日凌晨2时至4时许,莫焕晶使用手机上网查询“打火机自动爆炸”“家里突然着火什么原因”“沙发突然着火”“家里窗帘突然着火”“放火要坐牢吗”“火容易慢燃吗”“发生火灾火怎样才能燃烧慢点”“起火原因鉴定”“火灾起点原因容易查吗”等与放火有关的关键词信息。

凌晨4时55分许,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导致火势迅速蔓延,造成屋内的被害人朱小贞及其三名未成年子女被困火场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并造成该室室内精装修及家具和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经鉴定,损失共计257万余元。火灾发生后,莫焕晶即逃至室外,报警并向他人求助,后在公寓楼下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

判决称犯罪动机卑劣后果极其严重

另查明,2015年7月,莫焕晶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路望越中央花园徐某某家做保姆时,盗窃茅台酒两瓶;2016年2月,莫焕晶在上海市华发路333弄李某某家做保姆时,盗窃同住保姆汪某某现金6500元。上述盗窃行为被发现后,莫焕晶退还或退赔财物。2015年11月至同年12月,莫焕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二弄周某某家做保姆时,多次窃取戒指、项链等物品进行典当,在被发觉前赎回归还。

判决认为,莫焕晶在高层住宅内故意使用打火机点燃易燃物引发火灾,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莫焕晶还在从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间,多次盗窃雇主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莫焕晶所犯罪名成立。莫焕晶犯有两罪,应依法并罚。莫焕晶于凌晨时分故意在高层住宅内放火,导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虽然莫焕晶归案后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莫焕晶归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系自首,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予从轻处罚。



▲2月1日,“6?22保姆纵火案”被告人莫焕晶在杭州中院受审。图片来源/杭州中院官网

对话

林生斌:死刑不可能抵消莫焕晶的罪过

2月9日上午9:30,“杭州保姆纵火案”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莫焕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对话纵火案受害者家属林生斌,他说虽然经历了这么多,依然相信世上绝大多数人都是善良的。

重案组37号:对这个审判结果有预期吗?

林生斌:上次开庭时因为砸了杯子,没能参加庭审后半部分,后面有些情况不太清楚。不过大概率能想到是死刑,符合之前的预期。

重案组37号:被告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当庭提出上诉吗?

林生斌:没有。

重案组37号:能看到莫焕晶的表情吗?宣判完毕后莫焕晶是什么表现?

林生斌:我坐在她的左手边,只能看到她的侧脸,但我一直没看她。我不想看她。

重案组37号:一审时你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砸杯子,这次没看她是怕自己又控制不住情绪吗?

林生斌:这次我很想宣判顺利的进行下去,还是要遵守法院的纪律,不能影响宣判。

重案组37号:你觉得死刑能够抵消她犯的罪过吗?

林生斌:怎么可能抵消?远远都不可能抵消。

重案组37号:宣判完毕后你是什么心情?

林生斌:说不上来这个心情,刚刚宣判完,我也说不上来什么感受。

重案组37号:一审开庭后你说莫焕晶说谎,为什么?

林生斌:听了她说的一些东西,我对她说的话不服。你可以看之前的案卷,她被捕后和警方供述一直说自己点了书烧窗帘,一审时又改口说没有烧窗帘。好几处这样的例子。

重案组37号:2017年3月-6月间,莫焕晶从你家偷盗金器、手表等物品典当抵押,得款18万余元,你们为什么没有发现?

林生斌:不想说这个。

重案组37号:你问过她,我们对你那么好,你为什么要这么做?这个事情会让你对人性的看法产生变化吗?会不会不再相信善良?

林生斌:会有一些吧。但我还是相信绝大部分人还是善良的,莫焕晶这种人还是少数。

重案组37号:出事以来,亲友们是如何来安慰你的?

林生斌:他们一直陪伴着我,对我更关心了。和我说话更小心,我要是出门他们也会很关注。跟以前不一样很多。和父母的关系亲近了很多。

重案组37号:这件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你对网上的舆论怎么看?

林生斌:网友很有心,我没想到会有这么多陌生人关心我,感觉世上还是好人多。有些网友不远千里来杭州来看我,之前很多人过来灵堂守夜,一直陪着我和家人。我生日那天,很多网友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用他们的微博头像拼成了我的照片,通过朋友送给我。收到以后我特别感动,谢谢这么多善良的人一直关心这个事情。

重案组37号:第一次开庭时你曾表示,事发后一直失眠,要靠安眠药入睡,现在睡眠质量改善了一些吗?

林生斌:现在不吃药了,但最近天天闷着开庭的事情,睡眠质量又很差,只能每天晚上喝点酒,靠酒精麻醉一下自己。最近也在看佛学的书,我自己心情会得到一些宁静。

重案组37号:你做服装生意,事发以后你的生意受到影响了吗?

林生斌:影响很大,以前我都是亲力亲为管理公司,出事以后我基本上没去过公司了。收入比以前差多了。

重案组37号:刑事诉讼告一段落了,你对未来有什么计划?

林生斌:接下来进行民事诉讼,还要继续和律师规划一下,还没确定民事诉讼的主体。确定下来会告诉大家。个人生活方面还没有计划。



▲宣判后,受害方家属林生斌发布微博,对杭州中院的判决表示感谢。微博截图

梳理

63项证据证实莫焕晶之罪

杭州中院称,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无疑的共计63项证据予以证实。针对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关于莫焕晶放火时间、放火动机和目的、有无放火故意、有无积极施救、物业设施及消防救援能否减轻莫焕晶罪责等意见,判决均予以详细论述及评判。

关于放火时间。

诉讼代理人提出,因起火单元902室住户王晗称其于4时50分被吵醒,起床后走到阳台处看到带明火的条状物从楼上掉下,故莫焕晶放火时间早于当日4时50分。经查,证人王晗的证言并未明确带明火条状物掉下的时间,而王晗家的住家保姆柴国仙的证言证明其于5时09分许听到楼上掉下东西的声响,并告知王晗起火了,故王晗的证言只能证明发现火灾的大致时间,莫焕晶关于4时55分左右放火的供述与公安消防部门火灾现场调查报告认定的起火时间相符,予以采信。

判决认为,莫焕晶在高层住宅内故意使用打火机点燃易燃物引发火灾,造成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莫焕晶还在从事住家保姆工作期间,多次盗窃雇主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莫焕晶所犯罪名成立。莫焕晶犯有两罪,应依法并罚。莫焕晶于凌晨时分故意在高层住宅内放火,导致四人死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犯罪动机卑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予严惩。虽然莫焕晶归案后能坦白放火罪行,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莫焕晶归案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系自首,对其所犯盗窃罪可予从轻处罚。

关于犯罪动机和目的。

诉讼代理人提出,莫焕晶放火后从1802室入户大门离开并故意将门关闭,极有可能系为毁灭盗窃罪证而放火,且还有故意杀人之嫌。经查,诉讼代理人出示的证人杨彦军的自书材料与电梯监控视频显示的杨彦军和莫焕晶乘坐电梯的路线、剪刀形消防楼梯的状况及杨彦军在侦查阶段所作证言均不相符,该自书材料不实,不予采信,故现场电梯监控视频及相关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莫焕晶有故意杀人、毁灭盗窃罪证的动机和目的。

关于莫焕晶所提书本点着后没有明火,没有故意引燃沙发、窗帘的辩解和辩护人所提莫焕晶无放火故意的辩护意见。

经查,案发前莫焕晶通过手机搜索“家里火灾赔偿吗”“起火原因鉴定”“睡到半夜家里无端着火了”“沙发突然着火”“放火要坐牢吗”“家里窗帘突然着火”“火灾起点原因容易查吗”等信息,反映其有明显的放火预谋。莫焕晶归案后均供认,其点火的时间为4时55分左右,其用打火机两次点书本,在第一次未点燃封皮后又点燃书的内页,看到书燃起火星后将书本扔在布艺沙发上,随后沙发、窗帘被迅速引燃。故莫焕晶在案发前多次搜索与放火相关的信息,案发时点燃书本,并将已引燃的书本扔掷在易燃物上,引发大火,显系故意放火,辩护人所提莫焕晶无放火故意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所提莫焕晶在起火后报警、积极施救的辩解与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证据虽然证明莫焕晶放火后有报警行为,但是其报警时距其放火已长达约15分钟,且在其报警6分多钟前,朱小贞及其他群众均已报警,故其报警并无实际价值。在案证据亦证明,莫焕晶在放火前并未采取任何灭火或控制火势的措施,放火之后也未及时对四名被害人施以援手,其所提在火势蔓延时曾用榔头敲击玻璃与相应位置玻璃无明显敲击痕迹的情况不符,故莫焕晶及其辩护人所提莫积极施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物业设施不到位、消防救援不及时是造成本案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具有影响力,请求对莫焕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认为,放火罪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有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莫焕晶不顾雇主及其年幼子女生命安全,选择凌晨4时55分许在高层住宅内放火,最终造成四人死亡及巨额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放火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对全部后果承担刑事责任。消防部门于5时04分50秒接群众首次报警,于5时07分52秒派出第一批消防车,消防车于5时11分16秒到达蓝色钱江小区正门,消防战士于5时16分53秒到达着火建筑楼下,随即携带灭火救援装置乘电梯前往事发楼层,接手物业保安实施灭火。消防战士在实施灭火过程中发现供水管网水压不足,遂沿楼梯蜿蜒铺设水带进行灭火。火灾扑救时间延长,与案发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应急处置能力不足及消防供水设施运行不正常,致使供水管网压力无法满足灭火需求有一定关联。但上述情况不足以阻断莫焕晶本人放火犯罪行为与造成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辩护人认为可以减轻莫焕晶罪责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6?22保姆纵火案”庭审现场。图片来源/杭州中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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