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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数据保护:中国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的不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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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约评论员刘波

  5月25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生效,该条例规定在欧洲地区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在利用用户的数据时,需要获得每一位用户同意,用户也可随时撤销同意许可。可以说,欧盟延续了以用户数据所有权与处分权为核心的原则,并将其发展到极致。该条例规定了严苛罚金,对于违反数据处理的一般性规则的企业处以2000万欧元或企业全球营收4%的巨额罚款。该条例势必对全球的网络数据安全制度造成巨大的现实和潜在冲击。

  在今年的Facebook数据泄露事件影响下,隐私与数据安全问题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这一问题在中国的关注度虽然仍然比较低,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基本的矛盾也已经浮现,比如支付宝因在年度账单中自动勾选同意《芝麻服务协议》问题被网信办约谈。受一系列社会事件包括刑事犯罪的影响,公众也普遍开始在意,互联网公司对于用户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不需要监管,尤其是它们将信息用于营销等盈利目的的时候。

  所有问题都具有两面性。应该说,欧盟方面采取的倾向网络用户的数据权益保护制度,一直以来也遭到了很强烈的诟病。主要的质疑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这是对用户数据权益的一种错误认识,因为很多时候用户其实愿意由互联网公司掌握其个人信息,以便于从它们那里得到更具有针对性的服务,这是一个“双赢”的过程,并不是所有的用户都在意网络隐私,相反,严格保护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反而会影响网络消费者福利。第二,这会给科技企业带来巨大的合规成本,比如企业必须扩建法律和技术团队来应对用户的普遍投诉,这相当于让企业背负了太重的负担,不利于企业盈利和创新,同时,这让初创企业的创业成本变高,所以反而会强化已有大公司的垄断地位。第三,由于世界其他地区尤其是美国对网络数据采取了更自由放任主义的政策,所以,长此以往欧盟科技企业的竞争力会遭受损失,综合来看这一做法得不偿失。

  利益和价值观的平衡,是任何法律和公共政策的核心,网络数据安全问题也一样。首先应该看到,随着数字化和信息化的发展,科技企业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中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而且数据开采与利用成了其经济与技术优势的一个重要来源,形成了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科技企业手中掌握的数据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市场,它意味着真金白银,所以毫不奇怪的是,这个市场也催生了庞大的黑客产业和数据盗窃行为,已经形成了全球性的商业链条。在此情况下,普通人经常发现自己的生活处于透明状态,由于自己留下的网上痕迹,一举一动往往都被知悉,这的确可能加大普通人遭受不法侵害的风险,所以个人数据信息保护问题的确应该提到日程上来。

  但另一方面,是不是应该效法欧盟,规定用户对其留下的所有网络痕迹都拥有所有权,科技公司的使用必须征得其同意,用户可以随时撤销同意许可?这其实也不一定,因为这样一来,交易成本显然会变得过于高昂,纸面上的规定其实难以得到落实和执行,反而变成一纸空文,尤其是在中国互联网科技企业刚刚起步的情况之下。其实用户有时并不在意他们的“隐私”被泄露出去。比如,广告企业在得知用户的消费偏好之后可以提供更符合他们需求的信息,这弥补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节省了双方的成本。这样的信息“分享”其实对消费者有利。甚至可以说,整个网络购物产业就是在这种“共享信息”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

  目前中国仍然需要充分发掘数据经济的潜力。欧盟显然属于另外一种截然不同的情况,那里有着更成熟的科技公司和更强大的消费者运动,假如盲目效法欧盟的做法,可能会造成因噎废食的结果。中国需要综合考虑美国和欧盟的不同做法,并结合本国实际,因地制宜地建立起自己的网络数据保护制度,一方面顺应公民对网络安全敏感度提高的现实,另一方面注意不要扼杀创新的活力。(编辑欧阳觅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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