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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者大事:中国今起废止卖淫嫖娼收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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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解说 RFI作者:安东尼

中国今天起废止实施了20余年、针对卖淫和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制度。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中国新华社说,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中央社报道,有分析指出,中国逐步废止这类法律基础有缺陷的强制措施,但也不断透过立法加强社会管控。

收容教育制度不需要经过正常的刑事诉讼、行政处罚程序,就可直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将他们集中管理并强迫进行生产劳动,被认为是中国法制落后的表征之一,存在执行者任意裁量、虐待等问题。

同样处于「法外之刑」而广受诟病的收容遣送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则分别已于2003年和2013年废止。

收容教育制度可回朔至1991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的决定」,其内容规定,对卖淫、嫖娼者,可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其改掉恶习,期限为6个月至2年。

到了1993年,中国国务院颁发「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制定了收容教育制度,内容指出,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

2000年,中国颁布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凡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透过正式法律制度。然而,1991年的「决定」并非法律,因此收容教育在中国大陆其实缺乏法律基础。

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刑法的规定也是遏制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手段。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查处;对于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曾参与推动废止收容教育的作家赵思乐3月时在国际特赦组织网站上发表的文章说,中国官方确实在逐步废止法律基础有缺陷的强制措施,但同时以更具系统性且严厉的合法措施代替。她指出,中国官方透过立法加强社会管控的趋势持续,除了国家安全法、网路安全法等限缩公众交流及行动自由的法律外,国务院在2014年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中也提出,要在2020年基本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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