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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农民“小菊菊”入侵控制多国摄像头超18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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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很多单位和家庭都安装摄像头,殊不知你所装的摄像头存在被他人控制的危险。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宣判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通过搭建APP,非法控制中日韩等多国18万余个摄像头,然后贩卖实时画面获利。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5年。



  <strong style="color:rgb(0, 0, 0); font-family:微软雅黑,arial,helvetica,sans-serif; margin:0px auto; padding:0px"> 查明事实

  男子巫某(网名“小菊菊”),1991年9月15日出生,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案发,被告人巫某通过搭建“蓝眼睛”、“上帝之眼”等APP,非法控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养老院等地的监控摄像头系统,并通过在网络推广上述摄像头实时监控画面非法获利人民币70余万元。2018年3月5日,被告人巫某后被抓获归案。2019年3月5日至3月26日,被告人巫某专门用于收取贩卖监控实时画面钱款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共计收款人民币17万余元,后上述钱款进入被告人巫某支付宝账户。

  巫某用部分违法所得购置“奔驰”牌车辆并偿还部分车辆贷款。巫某被抓获归案后,侦查机关同时扣押“奔驰”牌轿车1辆,笔记本1台、手机2部、银行卡1张,冻结其银行账户1个。

 <strong style="margin:0px auto; padding:0px"> 被告人:通过反编译软件获取数据

  被告人巫某供述:“我的微信昵称叫“互联网巨头”、“蓝眼睛商务”,QQ昵称“小菊菊”、“蓝眼睛客服(备用)”、“客服小女人”。我因为经营一个叫“蓝眼睛”的APP被抓,这款软件可以侵入网络摄像头,并可以随时观看。2018年4月我开始经营一个叫“上帝之眼”的APP,这个APP功能跟“蓝眼睛”一样都是控制摄像头,后来因为这个APP服务器挂在国外,费用有点儿高,而且因为这款软件在国内影响比较大,很多人都去破解我的服务器,想和我搞一样的事情。于是我在2018年11月将“上帝之眼”内摄像头的数据全部转移到“蓝眼睛”里面。这个APP里有一个数据库,APP里的数据是我从其他人的一个叫“天眼”的APP中通过反编译软件获取的,主要是一个品牌摄像头的用户名和密码,在这个基础上我搭建了自己的APP,通过指令调取数据里的用户名和密码就能实现入侵并控制相关摄像头。我大概控制了10多万个摄像头,具体数目我不清楚,摄像头的位置遍布世界各地,只要我有用户名和密码的都能被我控制。APP的注册用户大概有1万多吧,按照充值会员收费有68、368、668三个层次,普通会员一次能看到4个画面,高级点的能看到8个画面,最高级的一次能刷出16个画面,纯利润大概50多万元,这是除去了我租赁服务器等其他费用后的收入。我APP中控制的摄像头都是真实的实时数据。最开始“上帝之眼”APP是找王某帮我一起做的,后来服务器有不懂的问题我还会找他请教。“蓝眼睛”APP网站我是通过QQ认识的一个人帮我搭建的,我把建网站的要求告诉他,然后对方负责做好,对方当时收了我1000元钱。这个人是知道我的网站内容是做什么的,我也告诉过他,而且网站上面的内容很明显就是推广摄像头,这个人的QQ名叫“建站老司机”,我是用QQ“小菊菊”跟他联系。”

  巫某说:“很多客户是为了通过摄像头看裸体或性交的画面,我为了吸引客户建了一个QQ群,有客户录制的内容就会放在这个群里。我通过“艾米”发卡平台来对接我的收费端口,然后平台再将钱转到我的支付宝中,我的支付宝绑定的是我建设银行卡,也是被扣押的建设银行卡。”

  <strong style="margin:0px auto; padding:0px">证人:因为好奇才购买

  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我在手机上安装“蓝眼睛”APP窥探了他人安装的摄像头画面。大概是2018年6月份的时候,我从QQ群看见有人发广告,内容大概是通过手机软件观看淫秽色情的内容,然后我加了那个人的QQ,之后这个人给我分享了一个二维码,我通过手机下载安装了一个叫“上帝之眼”的APP,在APP里是一些人家里安装的摄像头的监控画面,我购买了半年会员,花了368元,可以看到16个画面,我无聊的时候就看看。2018年12月份我发现“上帝之眼”无法登陆了,我联系客服,他们又让我下载了一个叫“蓝眼睛”的APP,这样就又能看了,这两个软件实际上是一个软件。这些监控画面都是实时的,我知道这样是属于偷窥别人的隐私,是违法行为,因为好奇所以才买的。”

  <strong style="margin:0px auto; padding:0px">法院认定:控制18万余个摄像头

  法院认为,被告人巫无视某国法,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巫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罪名成立。根据某计算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知被告人巫某非法控制的摄像头多达18万余个,可认定其系情节特别严重。鉴于被告人巫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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