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 Q9 z8 b/ |; y7 a. m1 W5 b+ n 雇主作证:他在中国 导致业务推展困难1 Y' k- y7 V. {! i- @+ u+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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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他换发枫叶卡的移民官认为,习廷俊全家在五年内仅住在加国境内38天,包括2006年9月到10月停留12天;2007年2月到3月间共11天,以及2007年9月停留15天,其余时间全家都住中国。 9 a5 K) @% R. A2 A" t% @ , s `. f. k% E9 }
而雇主柏克在作证时也表示,由于习廷俊无法经常返回加拿大与本地客户碰面,让业务推展愈来愈困难,未来他必须花更多时间留在加拿大并扩展美国市场的客户。4 [' }, U6 M# B4 a) R
" m2 f5 @' u0 w 2010年8月审理该案的移民官认定习廷俊一家三口不符居住要求,拒绝换发新枫叶卡。三人向移民上诉庭提出覆核,但上诉庭官员认为习廷俊的工作不属于临时性质,反而像是海外公司无限期的驻地经理。加上他在应聘前只在加拿大停留七天,却在中国长达19个月,官员不认为他在结束中国的工作后,雇主会擢升他回到加拿大继续工作,因此维持塬判。他不服向联邦法庭申请司法覆核。 m0 J$ Y+ q: u5 e; d8 B* T3 C / u* ]" C$ r. S3 z 联邦法官认为移民官的裁定并无不当,且申请人所提的个人因素不足以成为「人道理由」给予特殊考量,驳回三人的司法覆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