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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裔女居住时间不足427天 但仍成功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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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公民暨移民部申请司法复核,拒台妇入籍加国,但不成功。

一名来自台湾的加国永久居民申请入籍,因曾数度返台湾照顾病重家属,令入籍前居住加国时期,较法例要求差距逾420天,公民法官使用桉例的测试,确定该名女子常住加国,符合申请入籍的居住要求。联邦公民暨移民部不服,向联邦法庭申请司法复核。联邦法庭聆讯后,主审法官认同公民法官决定,驳回移民部司法复核申请。

联邦法院于今年1月13日在哈理法斯市(Halifax)开庭聆讯,主审法官邵斯科(Justice Southcott)于1月22日发表书面判决。据判决书显示,该名女答辩人与丈夫均来自台湾,两人育有子女,一家住在哈理法斯市。她的丈夫是合资格加国针灸师,两夫妇在哈理法斯市购买物业出租。

女答辩人于2010年10月26日申请入籍。根据法例的居住要求,她须证明由2007年2月3日取得永久居民身份那天,至2010年10月26日申请入籍的「有关时期」(the Relevant Period),在加国居住至少有1,095天。

在上述期间,女答辩人多次前往台湾,照顾病重家属。由于她在入籍申请申报在国外时间多于在国内时间,其申请被转介公民法官聆讯审理。女答辩人当初在入籍申请申报了703天在加国,658天不在加国。但计算遭检视申请官员修定,不在加国的日子为692天。在「有关时期」内整体不足日子达427天。

审理女答辩人入籍申请的公民法官采用Koo桉例的测试,判断她是否达到法例中的居住要求。该名公民法官表明,测试是不要求入籍申请人全数1,095天身处加国,而是考量入籍申请人是否以加拿大为经常、正常、惯性居住的地方,并判断申请人是否将其生存模式集中在加国。

移民部指错误应用测试

在申请司法复核聆讯,联邦公民暨移民部的立场是,该名公民法官错误应用居住要求的测试,以及Koo桉例的因素,去克服入籍申请者身在加国日子重大不足的情况。 联邦公民暨移民部指出,一名公民法官判断一名入籍申请者是否达到入籍的居住要求,是溷合了事实与法律,所涉判断根据合情合理的标准可作检讨。女答辩人的代表律师则表示,公民法官应用Koo桉例的因素时,必须检视入籍申请者不在加国的理由,就算申请者有极长时间不在加国,公民法官是必须考虑其理由。

主审法官邵斯科在其判决指出,上述公民法官在应用Koo桉例的测试时,与此测试的最终目的是连贯一致,亦即是去评估一名入籍申请者是否拥有一份与加国充分地坚固的连系,因而有理由去授予公民身分。

公民法官依循其分析最后达至结论指加拿大就是答辩人经常、正常、惯性居住的地方,并认定她已将其生存模式集中在加国。

邵斯科亦表示,公民法官的结论是属于可接受结果的范围,并且是合理,因而驳回联邦公民暨移民部提出的司法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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