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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警搞错车颜色?华汉上诉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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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华裔市民被警员发现在多伦多约克区一处路口没有依停车牌指示停车,遭警方发出告票。被告以警方庭上做证时未有正确描述汽车颜色为由,对初审裁定提出上诉,被安省法院(Ontario Court of Justice)驳回。

案中警员作证表示,发现一辆蓝色现代Elantra四门轿车,未有依停车路牌规定停车,警员尾随并截停该辆汽车,依例向驾驶者发出告票。警员表示,该辆违规汽车自始致终一直没有离开他的视线,即使警车内摄像机拍摄的影像显示两车间有一定距离。警员指该辆汽车为“深蓝色”,被告指在摄像中违章汽车显示为黑色。警员指摄像机未能如实反映汽车真实颜色,但他可以认定就是被告的汽车。

安省法院指庭审程序无错

被告在上诉中表示,基于作为证据供给法庭的摄像中所显示汽车颜色,以及周边绿化的真实况存在落差,控方没有排除合理怀疑证明自己的汽车,与摄像中所拍摄的违章汽车为同一辆。控方指作证警员已合理解释被告汽车真实颜色,与摄像中所显示颜色存在差距的原因,且警方做证与摄像证据一致,证明当日是被告的汽车未有按停牌指示停车。

法庭驳回被告提出有关事发地点路名的争议,及对汽车所停位置、角度的质疑。被告又质疑在初审时法庭只播放所拍摄录像的视频部分而没有音频,因而未能反映当时被告在被截停时连续出说“不”,质疑警员搞错违章汽车的身分等情况。上诉法庭认为被告在庭审时未有要求出示证据,原被告双方对于只播放证据视频部分当时没有提出异议。即使被告被警员截停时真的提出过异议,也不影响案件结论。况且被告应该在庭审的交叉盘问时提出这一点,以便太平法官做出裁决时考虑。在上诉时提出这一点试图证明初审程序有错不能被接受。

安省法院指原庭审太平法官基于警员的作证,和摄像证据得出合理结论,庭审程序不存在错误,因此驳回被告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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