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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问指雇主佐证信勿原文照抄当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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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顾问黄国为指出,移民官审理申请时,通常客观参考所属类别订立的标准,但不能避免主观判断,怀疑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真确。因此,在申办移民过程中,当事人除了提供实质证据,还要循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才可获得移民官信任而批准申请。

黄国为指出,于2008年11月政府推出加拿大经验类别,针对的人包括外劳及拥有工作签证的毕业留学生,具备1年工作经验便可申请。当时申请者众多,以他的经验来说,每年办理数以百计个案。至2014年底积压8,000个案备受批评,2015年政府实施新措施,改由当局邀请适合的人申请移民。

他表示从该宗联邦法庭上诉得直的个案来看,当事人已是赶搭加拿大经验类别尾班车申请移民加国,就职业类别(NOC)属B项。移民官评估申请人是否合乎资格,首先了解申请人职业及日常工作性质,通常从联邦服务部(Service Canada)取得该工作类别订立的标准,客观对照申请人列出的工作范围。

黄国为分析移民官判断时不能避免主观意向,可以怀疑所申报的资料不实。假设当事人为留学生,工作刚满1年便递表申请移民,表面上合乎规定,但年轻人缺乏工作经验,入职已成为主任,在此情况下较难获移民官员信任。

其实当事人多等一段日子,如首3个月试用期加上1年在职训练,然后升为主任,这样会合乎情理。如申请人获雇主信件作为佐证,对当局订立的标准不能原文照抄,撰写的职务范围须匹配,当事人达到70至80%较为稳妥,而且重要的职能排先。

黄国为称曾经代办申请个案,当事人被移民官拒绝,提出上诉获胜,重返移民部由另一官员审核,认为申请人薪金过低再拒绝。后来他在加国统计资料找到该职位最低至最高薪金范围,当事人刚好在标准内,再度上诉得直。他补充,重返移民部审核过程,除非负责的官员找到全新理据才会拒绝,大多数情况下仍会通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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